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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
王建波
作者单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摘 要:
案例:李某系某国有控股公司会计,负责单位的财务统计、账目核对。2011年6月,公司为财务人员统一配备一台价值2万元的计算机,李某见该计算机性能较好,就将此计算机带回家中自己使用,并将自己家里使用的一台旧的计算机拿到单位,后被单位领导发现。李某谎称计算机丢失,自己为了工作方便才将自己家用计算机搬来。单位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李某抓获。
关 键 词:
家用计算机
国有控股公司
单位领导
行为
财务统计
财务人员
公安机关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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