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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初探
引用本文:潘福忠.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初探[J].检察纵横,2012(8):36-36.
作者姓名:潘福忠
作者单位: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将在很大程度上化解贿赂犯罪查证难、定罪难的窘境。如何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保障侦查顺利进行.

关 键 词:贿赂犯罪  监视居住  定居  《刑事诉讼法》  刑事强制措施  人文关怀  定罪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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