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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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福忠.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初探[J].检察纵横,2012(8):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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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福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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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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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将在很大程度上化解贿赂犯罪查证难、定罪难的窘境。如何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保障侦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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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犯罪 监视居住 定居 《刑事诉讼法》 刑事强制措施 人文关怀 定罪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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