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询问答复制度的去留 |
| |
引用本文: | 林彦.法律询问答复制度的去留[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54-63. |
| |
作者姓名: | 林彦 |
| |
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 |
| |
基金项目: | 本文系2011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般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询问答复研究”(项目号11D19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解释,法律询问答复不但没能实现《立法法》制度创新的意图,反而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尴尬的制度瓶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辅助性的立法机构始终使询问答复面临合法性质疑。尽管询问答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法律解释的需求,但也存在与正式法律解释制度功能交叉重合以及法律效力不确定的窘境。所以,应当利用《立法法》修改的契机对该制度进行改革。一方面,要积极发挥既有询问答复的制度效用;另一方面,要废除询问答复制度,实现法律解释体系的一元化。
|
关 键 词: | 《立法法》法律解释 法律询问答复 法律修订 立法解释 |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