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与WTO多边贸易协定的关系——从“中国稀土案”上诉机构报告切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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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蕾 刘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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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武汉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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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2年部级课题“中国稀土贸易管理制度法律研究”(项目号CLS(2012)C80)和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重点课题“《中国入世议定书》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解释”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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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稀土案”的上诉机构报告显示,作为双边协定的《中国入世议定书》,因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和以该第12条为依据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2条而成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多边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从而具有了多边属性。议定书与多边贸易协定在谈判主体和过程、体系、内容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解释在依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同时,需要更多地考虑缔约过程,并结合相应的WTO多边贸易协定规则进行解释。当议定书对某一事项有特别规定时,应当首先适用议定书,再整体适用对同一事项做了规定的多边贸易协定,而不限于该议定书条款所提及的多边贸易协定具体条款。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明确《中国入世议定书》与WTO多边贸易协定的法律关系和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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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入世议定书》 WTO多边贸易协定 中国稀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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