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孙丽艳.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04(6):22-23.
作者姓名:孙丽艳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

关 键 词:非法行医罪  情节严重  根据  刑法  主体  中国  执业资格  问题  规定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