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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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丽艳.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04(6):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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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丽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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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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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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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行医罪 情节严重 根据 刑法 主体 中国 执业资格 问题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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