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立法程序 强化统一审议制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一点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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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国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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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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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这款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要不要有一个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机构,在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列入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这是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人大常委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因存在不同认识而长期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由于认识不统一,加上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目前各地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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