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方伟与青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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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方伟与青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J].判例与研究,2009(1):2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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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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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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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颁布以来,在处理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着“双轨制”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双轨制”极易加大医患双方的矛盾和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笔者认为,从构建更为和谐的医患关系角度考虑,应当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对策”而适用法律——如果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补偿明显不合理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和增加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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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人民医院 法律适用 青神县 《民法通则》 “双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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