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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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湘华. 论善意取得制度[J]. 政法学刊, 2002, 19(1): 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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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湘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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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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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已被普遍接受,但一般学术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及部分特殊动产、赃物和遗失物均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可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及部分特殊动产、赃物和遗失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外,适用善意取得还应符合其他方面构成要件。并将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一归纳,为建立我国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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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 善意取得 所有权 |
文章编号: | 1009-3745(2002)01-0009-03 |
修稿时间: | 2001-10-09 |
On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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