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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试行和讨论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摘    要:「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已由国务院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以(55)国秘云字第二○四号通知发布。国务院要求全国县以上的各级人民委员会都要对这一草案加以讨论,广泛地征求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要求结合当前正蓬蓬勃勃地发展着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指导各合作社加以试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同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动员和组织力量,结合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和巩固工作,向区乡全体工作人员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讲解这一草案,具体指导各农业社加以试行。二、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应当把这个章程草案在全体社员中进行认真地详细地讨论,通过学习讨论,结合本社的具体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于草案中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做出补充的规定。已有社章的,应进行修订工作。任何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讨论这个示范章程草案并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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