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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能否拒付加班工资
作者姓名:陈珺珺
摘    要:【案情】刘某系一家物业公司秩序管理员(保安),2009年3月前刘某上白天班,每班12小时,2009年3月起上夜班,每班10小时。2010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该物业公司刘某等68名秩序管理员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0年2月份,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10年之前的加班工资。公司提出抗辩理由称,刘某的工作岗位属无法用标准工时制度衡

关 键 词:工作制  加班工资  物业公司  工时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社会保障局  管理员  标准工作时间  行政部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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