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中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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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润婷.《监督法》中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分析[J].天津检察,2006(5):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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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润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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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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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享有立法权、监督权。地方人大相对全国人大而言,立法工作要少很多,基层人大很少能实际的独立使用立法权,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功能就是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因此,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问题就显露出来,并引起了全国人大的重视。此后,有些地方人大在财政监督、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这种背景下,历经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终于正式出台了。《监督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开创了人大监督的新途径,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改革举措,其中有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的设置,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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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大常委会 《监督法》 检察机关 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府两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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