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事故罪适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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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庭贵 高秀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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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130000 2.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10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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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贻误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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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事故 刑法修正案 有期徒刑 逻辑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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