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定位之我见 |
| |
作者姓名: | 罗尔男 |
| |
作者单位: |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610072 |
| |
摘 要: | 被害人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应是诉讼主体,传统的当事人地位实乃属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确定为诉讼主体,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的支持: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有独立的利益表达;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衡平;刑事纠纷解决需要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对话。
|
关 键 词: | 诉讼法律地位 利益表达 诉讼权利衡平 对话 |
文章编号: | 1008-5955(2006)01-0060-04 |
修稿时间: | 2005-12-28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