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建议修改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作者姓名:马俊华
作者单位:科在后旗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收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两高的相关规定该条的罪名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关 键 词:《刑法》  修改  徇私舞弊  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  工作人员  税务机关  国家税收  相关规定  税款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