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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建议修改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作者姓名:
马俊华
作者单位:
科在后旗检察院
摘 要: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收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两高的相关规定该条的罪名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关 键 词:
《刑法》
修改
徇私舞弊
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
工作人员
税务机关
国家税收
相关规定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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