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预收罚金进行法律监督的分析与展开 |
| |
引用本文: | 曾军,师亮亮.对法院预收罚金进行法律监督的分析与展开[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4). |
| |
作者姓名: | 曾军 师亮亮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
| |
摘 要: | 法院预收罚金,是指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根据法院要求主动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将来判决时的罚金。法院预收罚金从轻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预收罚金从轻处罚并不违背刑法公平原则。开庭审理前,法院预收罚金不具有法理上和逻辑上的正当性;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判决宣告前,法院可以预收罚金。对法院不当预收罚金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纠正违法和抗诉两种手段进行监督。
|
关 键 词: | 罚金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公平原则 法律监督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