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酒托案件表现形式复杂,在定性方面涉及的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关联罪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修改,需要运用刑法体系解释的同类规则和同一规则,对强迫交易罪的交易性和强迫性予以理解和把握。相对于交易的公平性,刑法更重视保护交易的自愿性,通过自愿交易获取暴利的行为可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假借交易名义获取超暴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致人伤害可以纳入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范围。在此认识基础上,可将酒托案件分为引诱交易型、非暴力或暴利性欺诈交易型、非暴力或暴利性强迫交易型,并分别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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