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刑辩律师亦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其社会认知形象却难尽人意。尽管律师群体责任伦理阙如或不彰是其社会认知形象较差的主要原因,但导致该原因的深层次原因则在于我国目前的制度欠缺一定的伦理基准,无法保障刑辩律师充分实现其应享的执业权利,更无法实现其所应具有的与控诉方平等的话语权,以致激发甚至挑拨了其灵魂深处的人性弱点。律师责任伦理的塑造,除了需倚赖律师职业人格的改造外,关键在于构建具有伦理的制度规范,即必须增强相应法律制度的涵摄力,在制度上保障刑辩律师能够充分实现其执业权利,使其充分而且仅仅扮演法律服务者的角色,而无需为实现其执业权利而寻求制度外之手段和社会资本。我国刑诉法的再修改应充分观照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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