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问题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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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言,潘庸鲁.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问题检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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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言 潘庸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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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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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超审限案件,深究其原因在于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过短即仅有一个半月;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法院不是简单地以判决了事,而是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社会矛盾化解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以实现社会稳定,这愈发凸显法定审限时间紧张和不够。因而,我们需要对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进行谨慎改革,目前实务界主张首先对审限进行分类并提出三种路径:一是按照案件类别、二是按照案件审判难易程度和三是按照案件社会影响度来进行划分。本文在吸收上述三种划分方法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主张按照级别管辖进行划分,并提出具体审限时间分配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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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审普通程序 法定审限 原因追问 模式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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