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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写法的管见
作者姓名:
孙永祥
作者单位:
山西省介休县人民法院
摘 要:
民事判决书在“本院查明”的前面列上“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的内容,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和人民法院办事公允的原则。这从形式上效果上看都是必要的。 但是,对“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如何写法?它与民事判决书其他项目的内容是什么关系?目前在认识上和制作上还不尽一致。有的审判人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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