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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享有代表联合提名权但不宜直接参加
作者姓名:吴国福
作者单位:沙湾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摘    要:主席团成员应当享有参加代表联合提名权。首先,“主席团提名”入法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便于将党组织考察推荐的人选以主席团的名义提出,并非为了制约主席团成员以代表身份参加联合提名的权利。其次,从差额选举的法定原则来看,主席团成员参加代表联合提名,或者授意其他代表进行联合提名,是实现国家形式的民主制度的客观需要。

关 键 词:提名权  联合提名  党管干部  组织考察  法定原则  差额选举  客观需要  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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