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经表决应称为“决议”吗——表决后称“审议意见”与法理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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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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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风阳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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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依法要形成“审议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些地方进行归纳整理后,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相关部门。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表决的过程就是做出决定的过程,经过表决的“审议意见”不应称为“审议意见”,应称之为“决议”或“决定”;有人则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当然还是“审议意见”。本刊现选择了不同观点的文章,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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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议意见 表决 决议 人大常委会 矛盾 法理 一府两院 组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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