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公示是取得物权对抗效力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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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翟新辉.租赁权公示是取得物权对抗效力的要件[J].法律适用,2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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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新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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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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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有关的配套制度(比如不动产登记制度)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在紧张的研究制定之中,虽然《物权法》也有关于租赁权物权化的规定,但在租赁权物权化的同时,必须注意租赁权公示的配套规则的建立,否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有碍交易安全。因此,对物权化之租赁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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