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租赁权公示是取得物权对抗效力的要件
引用本文:翟新辉.租赁权公示是取得物权对抗效力的要件[J].法律适用,2007(9).
作者姓名:翟新辉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摘    要:我国《物权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有关的配套制度(比如不动产登记制度)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在紧张的研究制定之中,虽然《物权法》也有关于租赁权物权化的规定,但在租赁权物权化的同时,必须注意租赁权公示的配套规则的建立,否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有碍交易安全。因此,对物权化之租赁权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