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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摘    要:来信某乡政府为建学校,要一烧砖农户把砖全部卖给乡里建校,到1986年9月共欠该农户的砖款和运砖费用共计3418.50元,当时乡政府的领导说:“所欠款项定在1986年10月付清。”后因领导变动,乡政府至今尚未付款,使该农户遭受很大经济损失。请问,该农户能否催还砖款并索取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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