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垄断在实践中已成为普遍现象,其比一般垄断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损害市场竞争的同时,腐蚀行政权力,因此,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已经成为经济学、乃至行政法学的焦点。学理上通常以道德路径、政治路径、法律路径和责任路径规制行政垄断,然而,这四种传统的控制渠道在实践中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寻求一种新的规制方式,已然成为反行政垄断的首要任务。通过国内外反垄断诉讼的考察与对比,可以得知司法权介入行政垄断已成为多国通用做法,据此,未来我国行政垄断规制应转向反行政垄断诉讼,但在此之前,首先要解决新制度与现有制度之间的衔接,即理顺反行政垄断诉讼与反垄断执法、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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