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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与未成年人责任研究
作者姓名:张志昌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陕西西安710032
摘    要: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认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不存在监护职责转移问题。面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事故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如果学校自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面对未成年人,学校要履行的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关 键 词:校园伤害事故  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
文章编号:1009-7759(2006)02-0039-03
修稿时间: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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