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与未成年人责任研究 |
| |
作者姓名: | 张志昌 |
| |
作者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陕西西安710032 |
| |
摘 要: |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认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不存在监护职责转移问题。面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事故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如果学校自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面对未成年人,学校要履行的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关 键 词: | 校园伤害事故 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6)02-0039-03 |
修稿时间: | 2006-05-22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