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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美容损害赔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质疑
作者姓名:郑妙  谭智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3(郑妙),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湖南长沙410007(谭智)
摘    要:医疗美容机构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接受美容者不同于“消费者",医疗美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服务",因此,医疗美容损害赔偿不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另外,消法规定的安全权、后悔期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责任承担的形式都与医疗美容之间存在冲突,所以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应排除消法的适用。

关 键 词:经营者  消费者  医疗美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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