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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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樊学礼,郑云新.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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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学礼 郑云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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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樊学礼),西北政法学院(郑云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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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处罚的案例,肯定了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实际上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凡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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