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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赔偿损失的处理是否终局裁决?
作者姓名:李茂华
摘    要:1989年6月13日,第三人胡显森、胡显强(本案被处罚人)因阻止原告郑余模修建房屋而发生纠纷,胡氏兄弟拿来铁锤,将靠近自家房檐下的郑余模的钢筋混凝土楼盖打烂两处,纵向受力钢筋15根、横向钢筋7根断裂,致该楼盖直接受损面积2.02平方米,影响使用面积21.06平方米。县公安局认定胡氏兄弟的行为属“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作出分别拘留15日和各赔偿经济损失700元的裁决。被裁决人和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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