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互联网领域大量涌现的独家交易行为可能触犯以公平、自由竞争为理念的反垄断法,并减损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对该类行为的事实判断与违法性认定均存在较多困境,制约了对该类行为的有效规制。借鉴后芝加哥学派的"反托拉斯理论",结合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特点,可以从行为主体和客观方面两个维度对该类行为进行事实判断:行为主体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客观方面实施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独家交易行为。基于该类行为对竞争的二重效应,建议适用合理原则进行违法性认定,综合考量行为目的、市场进入壁垒、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经济效率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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