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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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正后的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出调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明确: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前刑法的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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