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委派从事公务”的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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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泽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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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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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委派从事公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对“委派”的理解应该从委派的主体、委派的目的、被委派者与委派单位的关系以及委派的效力四个方面的特征予以把握。国有公司、企业应当界定为全部投资为国家所有的公司、企业。结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有单位委派到合资、合作、股份制等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一概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完善现代公司、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成果,也是刑法的谦抑精神和人文关怀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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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派 国有公司、企业 非国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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