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租赁国营企业所生债务连带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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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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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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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虽同属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当中依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建立起来的企业经营模式,但由于它们各自体现的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因而其法律后果也迥然各异。具体地说,就是企业的发包方对企业承包期间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企业的出租方则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由它们各自具备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方上交直接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利润,而企业经营好坏又直接关系到承包方上交利润的多寡,故发包方不能不具备对承包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被发包出去的企业所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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