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选择了上市公司这种模式。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往往缺乏对上市公司必要的监管。这样不但损害了国家作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因而,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确立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国企改革是十分重要的。文章从阐述证券监管的含义和当今国际上证券监管模式入手,介绍了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和构成、证券中介机构的构成和现行法律对证券中介机构的有关法律规定。探讨了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及其在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应当确立证券中介机构监管和被监管的双重角色,并且构想了证券监管机关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模式,即加强中国证监会在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行为人之间的业务往来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中国证监会为证券行为人指定证券中介机构的运行机制。同时为了这一机制的有效实行,中国证监会应运用经济手段,即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行为人之间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收付。当然这种指定是以一系列保证公平、平等的机制为基础的。文章最后提出了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并具体列举了几点立法建议,即建立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对违规证券中介机构进行刑事制裁,对违规证券中介机构的民事赔偿应是惩罚性的而不是补偿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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