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日甚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现象,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我们不禁呼唤公益意识。有关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议论也成为法学界的热点。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切入点就是确立原告主体资格。本文结合环境侵害的特殊性,指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在认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不足,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基础理论进行重新定位,扩大其原告范围,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团、公民个人四大主体统称为适格原告,同时解决相互之间可能出现的资格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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