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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
引用本文:骆群,时红.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J].行政与法,2009(9):90-92.
作者姓名:骆群  时红
作者单位:1.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444
2.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京,210001
摘    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10等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就是与其事前无通谋的“犯罪的人”,、但对此处“犯罪的人”不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来理解。而要正确地理解“犯罪的人”.主要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对“犯罪的人”由谁来判断?二是对“犯罪的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客观上看我们赞成犯罪嫌疑浓厚的人才是“犯罪的人”的观点,只不过这里“客观上看”应理解为.行为人特剐认为或社会普遍观念认为。、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对一些特殊的窝藏、包庇行为进行解析.

关 键 词:窝藏  包庇罪  对象  犯罪的人  客观上看

Discussion on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Harboring Criminals
Luo Qun,Shi Hong.Discussion on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Harboring Criminals[J].Public Administration & Law,2009(9):90-92.
Authors:Luo Qun  Shi H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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