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抚养官司看人生百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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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力.从抚养官司看人生百态[J].法庭内外,2006(1):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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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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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是存在着天然血缘关系的、最近的商系血亲关系,他们的关系具有不可改变性,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仍然存在。然而,就足因为父母的离婚,一个个不幸的孩子才会卷入到各类抚养纠纷的漩涡,懵懂之中成了原告或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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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抚养 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 人生 官司 父母离婚 未成年子女 第49条 血缘关系 血亲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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