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虚开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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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贵章 陈耀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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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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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底.湖北省随州市物资总公司下属的燃料公司和金属回收公司,为完成总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两公司通过协商,同意采取相互为对方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互为对方应开了价税合计金额为36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两公司虽然各自如实申报并计算了销项税金,但因为有虚开的进项税金作抵扣,其应纳税金实际没有增加,两公司没有多交纳一分钱的税金,但提高了销售额,超额完成了总公司的任务,给公司的职工发放了更多的奖金。对此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竞见认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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