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游戏作品所包含的艺术类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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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颖,邹唯宁,高华苓.视频游戏作品所包含的艺术类著作权[J].电子知识产权,2004(11):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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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颖 邹唯宁 高华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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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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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视频游戏是指通过计算机、电视等设备显示的交互式电子游戏。其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从早期的游戏机游戏、到电视游戏、计算机游戏,目前已发展到多媒体游戏、互动网络游戏的阶段。尽管视频游戏是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但是,视频游戏作品是否就等于软件呢?在国外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视频游戏作品除具有软件著作权外还具有艺术类著作权,并且自相关案例发展出了一系列观点。本文从分析国外案例出发,就视频游戏作品所包含的艺术类著作权进行初步的探讨。一、国外案例分析视频游戏于70年代出现在美国,而美国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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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频游戏作品 艺术类著作权 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 中国 |
The Copyright of Video G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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