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影作者的法律确认——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21条的修改为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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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施福.论电影作者的法律确认——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21条的修改为背景[J].时代法学,2012,10(6):8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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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施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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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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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电影〔1〕作者的确认上,各国有浪漫主义与实用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理念。两种不同的立法理念使得各国在电影作者的确认上出现差异。有国家主张电影作者只能是自然人,有国家确信电影作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国家明确电影制片人的作者身份,有国家立法则否认制片人的电影作者身份。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立法应以创作作为基本原则来判定谁是电影作者,并从举证便捷与法律安全的角度出发,列明电影作者的基本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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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影 作者 浪漫主义 实用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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