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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影作者的法律确认——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21条的修改为背景
引用本文:罗施福.论电影作者的法律确认——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21条的修改为背景[J].时代法学,2012,10(6):82-89.
作者姓名:罗施福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摘    要:在电影〔1〕作者的确认上,各国有浪漫主义与实用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理念。两种不同的立法理念使得各国在电影作者的确认上出现差异。有国家主张电影作者只能是自然人,有国家确信电影作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国家明确电影制片人的作者身份,有国家立法则否认制片人的电影作者身份。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立法应以创作作为基本原则来判定谁是电影作者,并从举证便捷与法律安全的角度出发,列明电影作者的基本名单。

关 键 词:电影  作者  浪漫主义  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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