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重构—以重新仲裁的根据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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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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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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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仲裁立法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是存在缺陷的,需要加以重构.而在重新仲裁的根据上,我国立法规定的缺失使司法实践产生相互矛盾的结果,而这既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望的实现,也无助于司法对仲裁支持理念的形成.我国立法应把重新仲裁的根据与裁决撤销根据分别规定,从而使我国的重新仲裁制度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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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新仲裁 根据 重构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8)04-0172-06 |
修稿时间: | 2008-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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