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海外腐败制度的完善进路——以国际反海外腐败立法经验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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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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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非法催收行为的刑事变迁与处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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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目前欠缺专门的行之有效的反海外腐败制度,需要借鉴国际反海外腐败的立法经验来完善这一制度。当前比较成熟的反海外腐败制度规定有:国际条约中的《OECD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国的FCPA及英国UKBA。这些反海外腐败制度对该类犯罪的主体、对象、构成要件、出罪事由、量刑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借鉴其立法经验,对目前《刑法》第146条第2款的内容进行扩充,并对《刑法》第7条属人管辖的规定进行修改,从而激活我国反企业海外腐败犯罪制度适用。此外,我国还应当结合国内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制定中国的企业合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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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海外腐败 贿赂 单位犯罪 合规计划 法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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