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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机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的问题与规制
摘    要:《海警法》第59条确立了海警机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机制。海警机构与其他部门在海上维权执法方面的有效协作,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海洋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也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当前,海上维权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在执法目标、管辖区域、执法权限、回应过程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少常设协作机构,单向性协作存在行动阻碍,部门本位制约,配套机制供给不足等。有鉴于此,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适时组建涉海综合协调机构,构建双向协作机制,完善配套的程序机制,从而有效提升海上维权执法协作水平,加快海洋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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