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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摘    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其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形象。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存在多方面问题,这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体系的不足与缺失不无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运行进行法律监督,以弥补现有监督体系的不足。检察机关应当遵循附带审查和程序性控制的双重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构建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结合、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并举的复合型检察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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