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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效力及其内容完善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对抗式推向了合意式,成为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因罪刑不能交易而缺损协议的本质内容、不含证据事实而缺乏证据能力基础,因而只能是形实兼备的单方承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享有反悔权,但检察机关不享有反悔权,法院不得作出重于量刑建议的裁判。针对当前认罪认罚具结书缺省的内容,需要在增加风险告知书和证据目录、补充案件的重要信息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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