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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份抵押协议应如何认定?
引用本文:晓吴.这三份抵押协议应如何认定?[J].人民司法,1990(3).
作者姓名:晓吴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某地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被告:某县电器厂 第三人:某县工商银行 案情 被告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第三人贷款,在1986年11月以前,共欠第三人流动资金贷款208.5万元。1986年11月28日,被告又以该厂243万余元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作抵押(第一份抵押协议),与第三人签订贷款154万元流动资金的合同一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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