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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保证责任期间的比较
作者姓名:李文博  韩丽梅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    要:保证期间的存在具有决定保证债务范围的功能。抵押权存续期间应参照保证期间加以规定。约定抵押权存续其间具有决定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和确定最高额抵押中债权范围的功能。

关 键 词:债权  抵押权  保证期问  债的担保  抵押权存续期间
文章编号:1008-7966(2001)04-0051-03
修稿时间:200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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