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检察职能 优质服务国企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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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金昌.正确适用检察职能 优质服务国企改革[J].中国检察官,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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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金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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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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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认真查办涉企职务犯罪,清除国企“蛀虫” 首先,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在国企中挖出“蛀虫”、“败家子”,为企业清除“害群之马”,帮助国企建设廉洁、高效的企管队伍,充分调动职工投入国企改革的积极性。这无疑是对国企改革发展的最大、最好、最有力的支持。 其次,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工作方针,不仅要查“穷庙富方丈”的案子,还要注意查“富庙富方丈”的案子。 第三,当前,检察机关要突出查办因贪污贿赂等犯罪造成国有企业严重亏损、破产的案件,以及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个人收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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