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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相互交更不妥
引用本文:
何政权.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相互交更不妥[J].中国检察官,2000(2).
作者姓名:
何政权
作者单位:
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仍然不能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内办结。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所控制,保证案件顺利办结,往往采用监视居住期限即将届满时变更为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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