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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郭宏,李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检察官,2000(1):27-27.
作者姓名:郭宏  李涛
作者单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郭宏),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李涛)
摘    要:一、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笔者认为,对于实行规范建制的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的,应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如同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于目前仍属国家投资设立的或直属于国家机关的审计、会计、律师事务

关 键 词:刑事犯罪  受贿罪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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