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
| |
引用本文: | 郭宏,李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检察官,2000(1):27-27. |
| |
作者姓名: | 郭宏 李涛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郭宏),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李涛) |
| |
摘 要: | 一、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笔者认为,对于实行规范建制的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的,应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如同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于目前仍属国家投资设立的或直属于国家机关的审计、会计、律师事务
|
关 键 词: | 刑事犯罪 受贿罪 探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