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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引用本文:
王建国.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J].中国检察官,2000(3).
作者姓名:
王建国
作者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渎侦局 局长
摘 要:
反贪、渎侦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具有组织指挥权,但不能因此而只强调组织指挥权,而淡化、脱离原来的领导体制,更不能因强调组织指挥权,而疏于制约机制,放松对主办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因此,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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